一、當“特準期限”或“首次供款日”遇上公眾假日,怎么辦?
“特準期限”和“首次供款日“是強積金制度下其中兩個重要日子,透過以下例子,讓我們
更清楚了解如何計算有關日子。
1、特準期限:對強積金的非臨時雇員來說,“特準期限“指雇主必須為新雇員登記參加強積
金計劃的限期。特準期限是受雇日起計的60日。如”特準期限“的最后一日(即第60日)
為星期六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,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期限則可順
延至 下一個并非星期六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。
2、首次供款日:對強積金的非臨時雇員來說,“首次供款日“是指60日”特準期限“終結所
在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。在該日或之前,雇主必需為有關雇員繳付首次供款。如該日
為星期六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,供款日可順延至下一個并非星期六
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。
二、“特準期限“及”首次供款日“同樣與雇員受雇的第60日有關,當雇員受雇的第60日為星期
六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,登記參與強積金計劃的期限會因此順延,
但“首次供款日”可同樣順延嗎?
我們通過例子說明:假設雇員受雇的第60日是2014年1月31日。該日為公眾假日,所以
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可順延至非公眾假日的2014年2月4日(因為2014不愛吧1月
31日至2014年2月3日為香港公眾假日)。按照此情況,正確的“首次供款日“應該是
2014年1月份之后的第10日,即2014年2月10日,還是,2014年2月份之后的第10日,
即2014年3月10日?2014年2月10日為”首次供款日“。雖然因公眾假日的緣故,為雇
員登記參加強積金的限期順延至2014年2月4日,但計算首次供款日仍然以雇員受雇的第
60日為準則,即雇主必須于2014年1月31日隨后的一個月的第10日(即2014年2月日)
或之前全數作出供款。
除此之外,雇員在受雇滿60日時終止受雇, 即其離職日期為受雇的第60日,雇主仍需安排
該雇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。即當 “特準限期的最后一日為星期六、公眾假
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,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可順延至下一個并非星期
六、公眾假日、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。 沒有準時安排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
或沒有準時全數繳付供款,后果可以是很嚴重的。沒有安排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,可被
判罰款或監(jiān)禁;而沒有向強積金服務上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的,除會被征收拖欠供款
款額的5%附加費,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(jiān)禁。詳情可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
網頁 www.mpfa.org.hk的違規(guī)情況及罰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