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稅函[2009]617號中,提到“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”兩種抵扣的管理辦法對應了不同的抵扣期限,應該如何區(qū)分自己單位適用于哪種抵扣管理辦法?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9〕617號) 第二條規(guī)定,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(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)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,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》(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)申請稽核比對。未實行海關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,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(qū)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9〕83號)規(guī)定,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(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)的增值稅抵扣管理,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、河南省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的管理辦法。實行該辦法的單位應該僅限于河北省、河南省、廣東省和深圳地區(qū)的單位,其余地區(qū)的單位應屬于未實行海關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單位。